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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县域范围(包括县级市、城市郊区郊县)内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一)水、电、路、气、热、信息、管网管廊、智慧融合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科教、医疗、养老、托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配套便民商业设施建设。
(四)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城镇环境设施建设。
(五)为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中土地需求而开展的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复垦、低效土地高效化利用、土地集约节约化利用、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土地入市等农村土地整治和整理。
(六)地方政府主导的、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目标的产城融合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产业支撑设施和配套便民商业设施建设。
(七)特色小镇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产业支撑设施、配套便民商业设施建设等。
(八)服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安置房建设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便民商业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九)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目标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支撑等相关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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