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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贷款对象
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且在农发行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涉农企业法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符合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1.2. 贷款用途
农业小企业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小微企业从事符合农发行业务范围的研发、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运营维护等经营活动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以及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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