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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6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鲁工信发〔2022〕10号
各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重要精神,营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激发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推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2年十大专项行动方案》(鲁非公组发〔2022〕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每两年发布一次,分为行业领军型、菁英型和新星型三类,共100名。
第三条 山东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在山东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及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总裁、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均可参评。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参评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基本条件
(一)爱党爱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公众形象。
(二)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信诺履约,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亲清政商关系。近3年内,所在企业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不超过3起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无突发环境事件,个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创业创新。具有突出的创业创新实践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勇于争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在推动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走在前列。
(四)产业带动。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储备建设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大项目、新项目。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企业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位居本行业前列。
(五)回报社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安置就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在促进乡村振兴、公益慈善等方面成绩突出,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挺身而出、勇于担当、表现突出的民营企业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参评行业领军型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全省11条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为国内知名企业家,具有独到的战略眼光和前瞻性,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积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低碳技术研发推广、绿色发展机制创新,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
(四)高度重视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高度重视品牌建设,为国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国内前3名。
(六)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第七条 参评行业菁英型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全省11条标志性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重点企业或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为省内知名企业家,具有独到的管理方法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积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低碳技术研发推广、绿色发展机制创新,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
(四)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较高,技术创新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品牌影响力较大,为省内或行业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国内前5名。
(六)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第八条 参评行业新星型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
(三)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采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制造及电子商务等新生产经营模式的民营企业。
(四)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五)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公开申报。由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家自愿申报并按要求逐级提交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设区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组织遴选。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征求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应急厅、山东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示发布。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人选进行研究审定后,将拟上榜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发布山东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名单。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山东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以继续参与遴选。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公开发布。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山东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名单。
第十五条 设立服务专员。各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企业家服务专员和服务专线,定期举办企业家沙龙,组织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与上榜企业家开展“面对面”“一对一”服务。
第十六条 提升能力素质。优先安排上榜企业家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每年组织到民营经济先进发达地区、世界五百强总部开展体悟实训、深度交流。引进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战略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聘任政策顾问。选聘符合条件的企业家担任我省经济领域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定期参与省重大经济社会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提升企业形象。省级媒体聚焦山东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推出专题报道,刊播典型事迹、人物访谈、新媒体产品等,讲好企业创新发展故事、优秀民营企业家故事。编制山东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年鉴,全方位提升上榜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按照本细则,已公布的企业家,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榜的,取消获得的荣誉以及享有的相应待遇,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