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聊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400-0635-660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备案机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备案机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0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鲁工信发〔2022〕4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转贷制度,构建应急转贷服务体系,提升全省应急转贷服务效能,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1〕3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对有效期满的《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暂行细则>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3号)进行修订,制定《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备案机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备案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1〕3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建立健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组织督导应急转贷备案机构规范运营、防控风险、提高能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实现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建立健全应急转贷制度,构建全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制定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以下称“省转贷运营管理机构”)实施应急转贷机构备案审查和备案机构动态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省转贷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应急转贷备案机构申请和组织备案审查,对符合发展规划和满足备案条件的转贷机构及时纳入服务体系管理,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管理使用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子基金,为应急转贷备案机构提供资金配资支持。

       第四条 应急转贷备案机构根据发展规划申请纳入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遵守管理制度、接受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使用统一的转贷业务和资金管理系统,严格执行资金配资调拨和使用费率,及时报送业务统计数据,参加工作部署、业务培训、信用评级等集体活动,交纳年度管理费。

       第五条 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分别由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申请备案。各级财政和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备案优先,引导转贷费率不断降低。

       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备案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申请备案的县级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不少于5000万元,市级应急转贷备案机构不少于1亿元。

       (三)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应急转贷相关业务及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四)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无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备案机构参股股东不得为自然人,参股股东净资产应大于其实缴出资额。

       (六)申请备案机构与已备案机构股份关联或实质关联不得超过2家。

       (七)备案机构单一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国有股东最终穿透为当地国企),且须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备案机构的管理和经营。

       第七条 申请备案需提供材料(加盖公章):

       (一)市、县(市、区)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备案报名表。

       (二)备案申请报告书(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原件或工商打印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

       (四)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同意申请备案的决定。

       (五)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半个月以内)、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征信报告(半个月以内)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内部控制及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等文件。

       (七)最近六个月的业务经营银行流水(带有对方账户信息),新设立机构提供自身截至申请日的流水。

       (八)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新设立机构除外),新设立机构提供股东相应资料。

       (九)备案机构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专注转贷业务和在申报(注册)地区域内开展业务承诺书。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省转贷运营管理机构按照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受理市、县(市、区)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备案申请,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指导下,组织材料预审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公布,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主管部门。

       第九条 应急转贷备案机构坚持服务本地企业定位,原则上按照申报地区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对于资金实力强、风险控制好、转贷效率高、日使用费率低的机构,经省转贷运营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跨区域在有限区域内开展应急转贷业务。省转贷运营管理机构要制定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加强风险防控,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应急转贷备案机构与省转贷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承诺转贷资金(基金)只从事应急转贷业务,不兼做其他业务。省转贷运营管理机构与应急转贷备案机构签订转贷合作协议,并函告各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省转贷运营管理机构对备案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按季度组织业务考核,每半年组织资质审查。对考核不合格和资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备案机构,给予3个月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达标的取消备案资格。对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取消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止。



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企业应急转贷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效,防范操作风险,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  转贷条件

       第二条 转贷服务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贷款类别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贷款。

       第三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在合作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可申请应急转贷服务,银行依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合作协议》,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转贷联系单)(附件1)。

       对提升传统产业、突破新兴产业、做强先进制造业、壮大数字动能方面引领作用突出、创新能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备案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申请配资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应优先给予足额支持。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企业申请。转贷需求企业一般应在贷款到期前15个以上工作日填写《山东省企业转贷申请表(企业)》(附件2)或《山东省企业转贷申请表(个人)》(附件3),向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或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与合作银行及时联系。

       第五条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企业转贷申请后,完成内部审核、审批程序,明确是否继续给予贷款,对能够续贷的业务,依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合作协议》出具转贷联系单,将转贷业务申请表、转贷联系单、企业人行征信等资料提交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银行审核可与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调查同步进行、独立研判。

       第六条 获取银行转贷联系单。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业务人员与合作银行对接,双方当面获取银行转贷联系单原件一式两份,确保转贷联系单真实有效。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安排专人入库管理,当日通过“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向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上传转贷联系单扫描件,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须妥善保管原件以备核查。

       第七条 运营机构调查。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认真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参照《山东省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资料清单》(附件4),收集核查企业资料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附件5)。同意转贷的,将调查情况录入“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发起内部流程审批。报经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本级转贷运营机构。

       第八条 运营机构审批。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转贷业务风险审核人员对业务资料真实性审核,对转贷联系单致电问询银行确认,在“转贷业务管理系统”签署审核意见。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复函《转贷资金使用联系单》(附件6)告知。

       第九条 资金落实。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取得银行转贷联系单后,提交资金管理人员落实本级资金,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业务人员登录“转贷业务管理系统”,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准备《单笔业务借款(配资)申请表》(附件7)、转贷联系单和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尽调报告等资料,经由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通过“转贷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申请配资。为扩大应急转贷资金服务企业范围,更好的助推省内中小企业发展,对于转贷业务量大、配资需求多的应急转贷机构,可根据上一季度转贷业务量和配资情况,预先给予下一季度应急转贷配资额度支持,以提升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办理相关手续。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审核同意并落实转贷资金后,与申请转贷企业签订《应急转贷服务合同》,协商确定管理网银、公章、支票等支付工具的相关风控措施。

       第十一条 收取费用。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按银行转贷联系单期限和规定标准向企业预收转贷费用,转贷完成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与企业结算。

       第十二条 企业还款。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业务人员核实确认企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通知会计人员将资金划入企业还款账户或银行开立的内部还款专户,通知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放款。银行放款人员对企业账户状态进行涉诉和司法冻结查询,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发放续贷资金归还转贷资金,并受托支付至转贷业务专户办理手续。如遇特殊原因,银行不能按既定时间发放续贷资金的,需在原承诺放款时间前出具《关于延期放款的函》(附件8)。

       第十四条 资金收回。经转贷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发放续贷资金后即刻将相应资金受托支付至市、县(市、区)应急转贷转贷机构转贷业务专用账户。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收回转贷资金后,根据实际使用期限与转贷企业结算费用;同时将省级转贷基金本金及资金使用成本通过“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划转回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转贷业务专户。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业务人员应随时关注银行放款与转贷情况,对没有及时放款或续贷资金发放后没有及时转款的,应尽快采取措施跟进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各级转贷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或纸质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要树牢风险防控意识,不断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应急转贷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密切协作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转贷联系单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贷款账户是否被司法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一)防范企业挪用风险。整个转贷流程中,企业不参与实际资金划拨,业务办理中由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具体经办人员管理企业网银、公章等支付工具。

       1.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业务人员核实确认企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通知会计人员将资金划入企业还款账户或银行开立的内部还款专户,并通知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取得贷款已完成还款的凭证。

       2.银行放款人员负责对企业账户状态进行涉诉和司法冻结的查询,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发放续贷资金并办理手续。

       3.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收回转贷资金后,及时将省级转贷基金本金及资金使用费通过“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划转回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转贷业务专户。

       (二)防范司法查封账户。还款阶段: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企业涉诉及司法执行情况,并通过试打款形式,对企业还款账户进行测试。通过实地尽职调查,了解企业有无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审慎判断有无查封账户,若有司法查封及时通过银行另设内部还款账户。放款阶段:合作银行落实贷转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并按照与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签订的协议,受托支付,确保续贷资金转入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转贷业务专户归还转贷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转贷机构加强道德风险防控,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定期轮岗、双人操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组建专业化团队,持续开展风险培训,切实增强业务操作人员综合素质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转贷机构按规定使用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专用的“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和“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手续,及时转移、支付、回收、追要还款,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应参照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相应的企业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省级应急转贷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推动市、县(市、区)建立的应急转贷基金及服务体系纳入省级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和“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设置操作密码,各操作、审核与管理人员要及时更新设置自己的操作密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不得私自委托他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进行一次业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转贷运营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各环节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线上、线下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设立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4006510531)和邮箱(xdnph@xdnphjr.com),接受转贷企业、合作银行等单位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服务热线

400-0635-660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