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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名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0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鲁工信软〔2022〕234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山东省软件名园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软件名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制造强省建设规划》(鲁政字〔2021〕1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软件产业园区高端化、品牌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支撑构建“两名城带多名园、百名企育千名品”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软件名园(以下简称“省软件名园”),是指按照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在山东省范围内建设的以软件产业为主导,拥有一定数量的知名软件企业,管理科学规范,辐射带动性强,创新能力突出,服务设施完善的产业园区。省软件名园分为综合型和特色型,其中综合型名园认定为“山东省软件名园”;特色型名园是指在某个产业领域特色突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游戏动漫等,认定为“山东省软件特色名园”。

       第三条  省软件名园建设主体应为在省内设立的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具有软件产业集聚发展基础的各类园区。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软件名园的统筹布局、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调度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五条  省软件名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所在地方政府重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对园区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

       (二)园区应具备专门的管理机构,配置专用办公场所和专业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和推进措施,执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三)企业与研发机构相对集中,建有不少于3家省级(及以上)软件相关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信创适配中心等平台且正常运行,形成产用协同的产业创新生态。

       (四)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软件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

       (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综合型名园要求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年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监测的软件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软件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5000人。

       (七)特色型名园要求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年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20亿元,特色领域软件业务收入占比不少于30%;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监测的软件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软件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2000人。

第三章  组织程序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适时下发通知组织开展省软件名园申报认定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园区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要求提出申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在组织申报、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园区应如实提交材料,杜绝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发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经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省软件名园管理机构应加大企业培育、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等工作力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跟踪发展情况,在发展规划、要素投入、财政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省软件名园的指导协调力度,引导优势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向园区集聚。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省软件名园的规划指导,在制定相关产业规划、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科研院所协同创新、高端人才引进培养、金融机构对接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园区,撤销园区资格。

       第十三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园区,撤销园区资格。

       第十四条  凡被撤销园区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软件名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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