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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1 发布部门: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根据《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制造业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发〔2020〕12号)、《聊城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聊工信发〔2022〕86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全市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我们研究制定了《聊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1日
聊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制造业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发〔2020〕12号)、《聊城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聊工信发〔2022〕86号),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全市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根据《聊城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聊财工〔2020〕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除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外投资项目,下同)设备奖补,是对我市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政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具体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指办理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奖补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是对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含软件)实际购置金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其中“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设备(含软件)投资奖补的比例分别不超过8%和7%。
设备(含软件)购置金额是指申报项目新购置(不含二手设备)的智能化及数字化生产设备、研发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节能环保设备等支出金额。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由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核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设备奖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申报项目应按照《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三)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请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条件和要求。
(二)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申报项目设备购置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5)真实性承诺;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八条 材料审核
(一)县(市区)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发票核验等工作,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核定申报项目,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县(市区)下达资金。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组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委托、监督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绩效自评。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牵头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对项目申报和审核流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 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不得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工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对必要环节和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停止其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核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聊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激励实施细则》(聊工信发〔202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