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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相关直属单位:
按照《“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部署,为加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完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拟开展2023年度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应为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或具有行业优势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总体定位
重点实验室属于科学与工程类科技创新基地,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以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为重点任务,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发展。
技术创新中心属于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以协同创新等方式开展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重点任务包括开展引领前沿、颠覆性创新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行技术试验、孵化、示范、推广,加快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标准化、市场化、产业化;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解决产业和企业技术难题,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布局方向
申报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布局重点方向(附件1),具体名称突出优势和特色,主要研究方向应更明确和集中,避免过于宽泛。
四、申报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
1. 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科研优势或区域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3. 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4. 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和充足的场地,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5. 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 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二)技术创新中心
1. 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并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
3. 具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拥有良好的研发条件和产业化装备、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保障条件;
4. 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
5. 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五、申报程序
(一)采用网络申报方式,主管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访问网址为https://kjcxjd.gsxt.gov.cn,申报操作说明见附件2),填报《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或《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书》。
(二)主管单位应对申报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后通过系统导出并打印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主管单位汇总所有单位材料并附推荐函和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3),通过EMS一并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财务司科技规划处。
(三)“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5月15日,请在此时间段内完成申报工作,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以邮寄时间为准)。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受理。
六、推荐要求
(一)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全系统科技发展需求,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统一布局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请各主管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衡量,严格把关,切勿盲目申报。
(二)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推荐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总数不超过3个,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推荐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总数不超过1个。
(三)已列入省级政府规划,或省级政府承诺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明确支持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项目,有相关证明文件,可视情况增加推荐指标。
(四)涉及市场监管总局科技创新和管理改革重大任务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项目,有相关证明文件,可视情况增加推荐指标。
(五)同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只能通过单个主管单位推荐,不得多头推荐。
七、其他事项
(一)同一负责人、同一团队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市场监管总局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任务。
(二)总局已批准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资源不得重复申报。
(三)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积极申报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
(四)鼓励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实施,集成市场监管系统内外优质资源,联合申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推动产学研融通发展。
(五)联合申报要避免“拼盘”和“拉郎配”。联合申报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联合申报需选择其中一家单位为依托单位,其他单位为参与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汇总、核实各单位材料,并提出申请。联合申报各方应优势互补,并简述各单位在过去5年内开展合作研究及产出成果情况,明确各方在建设、运行管理、研究内容、重点任务等方面的职责和分工。在申报书附件中提供加盖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公章的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职责和分工。
(六)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或运行两年以上并运行较好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以及能够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的技术创新中心,将予以优先支持建设。
八、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010-88652672 技术支持:010-88301620 18332310186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财务司科技规划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3月9日
(一)重点实验室
1. 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科研优势或区域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3. 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4. 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和充足的场地,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5. 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 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二)技术创新中心
1. 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并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
3. 具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拥有良好的研发条件和产业化装备、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保障条件;
4. 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
5. 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温馨提示
1、如有疑问可联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联系平台工作人员 400 0635 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