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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 组织申报2023年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银保监分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高度重视,根据辖区内新材料企业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文件要求积极申报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平台使用方法见申报平台首页的《新材料产业资源共享系统用户手册》。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银保监分局要严格把关,按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初审意见(含申报汇总表、推荐单位初审意见表)请于2023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工信厅。
联系人:省工信厅新材料产业处 滕立格 0531-51782619
山东银保监局 丁 欣 0531-86193665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月29日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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