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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信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22〕314号,见附件)要求,现组织开展工信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试点内容和申报条件,按照申报材料等要求(以上内容详见附件),结合企业意愿和实际情况,做好本市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部门共同开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各市申报试点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向工信部申报。
二、每个市推荐申报试点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如没有符合申报条件或没有意向参加试点企业,可不推荐,但应将相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12月5日前将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电子版扫描件通过无线电管理信息网邮箱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将不再受理申报。
联系电话:0531-51782721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邮编:250011)
无线电管理信息网邮箱:sdgw@sd.srrc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22〕314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2月1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经历;
(三)无线电业务产品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有完善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相关无线电设备的质量检测部门或者专职检测人员,具有独立开展型号核准测试的测试场地和测试仪表等设施,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自证报告负主体责任;
(五)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企业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
(六)近三年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的通知或受到行政处罚;
(七)自检自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涉及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
对于近三年在型号核准监督检查抽检中合格率100%,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相关领域认可的,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以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和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纳入自检自证试点企业。
温馨提示
1、如有疑问可联系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联系平台工作人员 400 0635 660